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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准则

发布时间:2013-02-27 浏览次数:4736

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利济北路教学站

教  师  准  则


第一章  总 则


  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,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,保证教学质量和培养合格人才,特制定本准则。
  第二条  本准则是教学站代表学校教务处对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,也是学校,教学站对任课教师教学工作检查、考评的基本依据,所有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,严格执行。

第二章  教师任课

  第三条  任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指派,教学站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。

    第四条 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  一、忠诚人民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、爱岗敬业。
  二、掌握教育科学的基本理念和规律,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知识、理论和技能,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,了解本学科新发展。
   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第三章   教师备课

  第五条  任课教师在授课前一周,按学校《学期课程表》制定课程教学实施计划,报学校审批。
  第六条  教师备课,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,认真钻研教材,明确重点难点,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,写好讲稿和教案。讲稿不能一劳永逸,要根据教学的要求,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本学科的发展不断加以修改、补充和完善。
  

第四章 课堂教学

  第七条 因材实教,有的放矢,要联系实际深入浅出,通俗易懂,使学生学有所获。重视课堂教学的艺术性和教学的实效性,严禁照本宣科。
  第八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:
  一、教学目的明确、教学内容正确、理论阐述准确,要领清晰,条理分明,逻辑性强;
  二、突出重点,突破难点;
  三、及时传递本学科的新信息、新动态;
  四、板书清楚规范;
  五、用普通话教学;
  六、举止文明,站立授课。

第五章  教学环节

  第九条 教师认真完成教学各个环节,包括备课、授课、布置作业、串讲复习、试卷命题、评卷工作等。
  第十条 任课教师布置批改作业原则上每周一次,在课程结束时将《学生作业成绩登记表》交给教学站汇总。
 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,耐心、准确地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,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,监督课堂纪律,填写《学生违犯课堂规则记录表》。

第六章  教师纪律和考核

 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不迟到,不提前下课,不随意调(停)课、增减课时,严格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、地点授课。
 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因故要求调(停)课,必须至少提前两天报教学站批准后,作统一调整安排。
  第十四条 教师考核标准:
  一、不迟到、不提前下课、不调(停)课、不增减学时、不旷教共计20分(每项计4分)。
  二、文明、礼貌授课计10分(每项5分)。
  三、完成教学各个环节(备课、授课、批改作业、串讲复习、试卷命题、评卷)计30分(每项5分)。
  四、学生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率90%以上计40分。
  五、教师教学能力学生民主评议良好以上。

第七章 教师奖惩

  第十五条 迟到、提前下课,未经批准擅自调(停)课、旷教等,报请学校按课时量的双倍扣减课酬。
  第十六条 报请学校坚决替换经教学考核和学生评议不合格的教师。
 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,对经教学考核和学生评议,综合得分前五名教师颁发一定的教学奖。连续两学期获得教学奖的教师,报请学校同意课酬上浮一级,并颁发“优秀教师”荣誉证书。